談到開槍時機,大部分的警察都說感受不到法律支持。原因在於,現行的《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警察開槍必須是急迫需要,合理使用要符合比例原則,還得注意不要射擊致命部位,這也是警察不敢開槍的關鍵。目前台灣實施的警械使用條例是民國91年6月修正的版本,已經超過17年沒有修改,2020年5月,行政院終於拍板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調查小組,警察開槍造成傷亡一律國賠,這也是政府機關首次,為了警察推動修法。
遭警擊斃嫌犯母親翁媽媽(107.04.16):「他是拒捕而已,你們把人打死就是不對了啦。」
酒駕駕駛陳姓男子(108.12.08):「我是覺得你打我輪胎就好,不要打駕駛座啦,會死人。」
這些年來,因為開槍吃上官司的員警不計其數,警察用槍怕的不是過程危險,而是得不到法律支持。
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研究員李泱輯:「他從我們這邊衝過來,本能反應,其實緊張,再加上覺得對自己生命造成威脅,開槍了,開了三槍,打到腳,還有一槍好像打到肩膀,都中了,其實開槍的時候根本不知道自己開了幾槍。」
19年前這場勤務打中槍擊要犯,李泱輯換來的是漫長的折磨。
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研究員李泱輯:「我記得法庭上,他跟我說一句話,他說我就被判無期我關一關,無聊我就是有時間,你要是不把錢拿出來,我就繼續跟你耗,他真的很閒,因為他這輩子都要去關,他有時間、我沒有。」
執行公務導致傷亡,後續調查員警往往得獨自面對,一開始對方要求5萬元和解,李泱輯拒絕,官司拖了8年,最後換來有罪判決,還得賠償嫌犯104萬,5萬元跟8年的青春,如果是你會怎麼選擇?
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研究員李泱輯:「我去到法庭,我跟法官說我不願意和解,5萬元我不願意付,一元我都不付,請法官把我們值勤的缺失,如果你認為我有缺失,請你把它寫清楚,因為我覺得我沒有疏失。」
高等法院刑事庭法官黃玉婷:「法官在面對這個,是在做一個權衡平衡,他要去看警察執法的過程,為什麼警械使用條例要做這樣規定,為什麼去這樣要求,在要求的過程中,他在平常的訓練就可以加進去,譬如說在射擊訓練,這些活靶移動的訓練,為什麼要做區分,顯然在執法過程中是可以有選擇的餘地的,是認為一般正常警察在執法過程,在面對危難的時候,是可以受訓而且有選擇餘地,不是隨便打一通。」
依法執行公權力,那條線畫在哪裡,雙方落差的原因或許在於,警察開槍這個決定是生死一線,但法官永遠是坐在法庭上,超然冷靜事後諸葛。
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研究員李泱輯:「你看到槍打出來,現場在你面前的同事倒下,那種恐懼跟壓力,其實沒有去過現場,你不會知道,我也不會知道,因為它沒有辦法被模擬。」
新北市現職員警(匿名受訪):「要等到危害發生,警察才能夠做動作,這樣才可以滿足結果論,當什麼危害都沒有發生的時候,日後在法庭上,不管是辯方律師或者說輿論,都有很多的切入點說,其實危害都還沒有發生,其實你可以怎麼做,警察就像父子騎驢一樣,怎麼做都會有人有話講。」
正因為背負這樣的期待,大部分的員警即使命在旦夕,要使用國家配發的警械還得考慮再三,那沒開過槍的法官又是如何認定開槍時機?
資深司法記者趙國涵:「談到警察開槍的時機,所有法官都會提到比例原則的適用,要怎麼認定呢?刑事庭會看三件事情,第一就是開槍的當時是不是危及到性命,第二就是開槍是不是當時唯一而且必要的手段,最後就是開槍造成的結果,跟一開始的目的是不是相符合,而根據司法院資料庫的檢索結果顯示,從民國85年至今,員警開槍(打死人)的判決一共有30件,裡面有18件判無罪,12件判有罪,比例大約是6比4,而這12件有罪判決當中,有高達9成嫌犯最後都被認定沒有武器、沒有攻擊行為並且試圖逃跑,這種情況下警察開槍就比較難獲得法官認同。」
把開槍的一瞬間格放成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再來計算衡量,畢竟是人命關天,法官希望警察在考慮了所有因素後,才去選擇開槍這個最後手段。
立法委員葉毓蘭:「我曾經把李泱輯的判決書,拿到美國去給華人律師看,他們覺得簡直是,尤其是刑事律師一看就覺得,你們台灣的法官令人嘆為觀止,還有什麼叫做第一槍第二槍,還以為我是在電動玩具,或是在靶場裡可以瞄準,他不了解這些都是在生死一線間。」
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研究員李泱輯:「在警械使用的判決中,常常去指責檢察官怎麼可以不挺警察,法官怎麼可以做出恐龍判決,我想這對他們來講也不盡公平,因為其實我在訴訟的過程中,法官希望我找專家證人或鑑定機構,我去研究了,沒有,台灣居然沒有這種東西。」
目前台灣實施的警械使用條例是民國91年6月26日的版本,針對警察開槍的案件不比醫療訴訟或交通事故,有專門的鑑定委員會出具鑑定報告提供給司法機關作為訴訟參考,超過17年沒有修正的法律,危急時刻能夠符合警察勤務需求以及守護治安嗎?
警政署長陳家欽:「所以我們認為是要作一些修改的,第一個就是,我們成立一個公正超然的調查小組,一個委員會,第二個賠償的問題不要讓我們同仁去承擔,由國家來承擔。」
警察心聲政府不是沒有聽見,2020年5月,行政院拍板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增訂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因公用槍造成傷亡一律國賠,這是政府機關首次為了警察推動修法,立意雖好但似乎困難重重,攤開立法院法案查詢系統,從民國91年至今,由立法委員提案修改警械使用條例一共提了13次,通通躺在審議跟一讀階段,現實的殘酷讓警察不得不低頭。
立法委員葉毓蘭:「警察的位階實在太低了,有很多的法案,其實在你要出內政部那個門,就已經有相當的難度,然後還要出行政院,用院版的形式進到立法院更困難。」
刑事警察局研究員李泱輯:「為什麼這個案子走到了十七八年才有警械使用的一個修法,其實要負責的是誰,當然是政治人物啊,你們不重視這樣一個基礎法令。」
這些年來,員警值勤傷亡案件不計其數,警察人員的執法分際問題屢屢浮上檯面,抽象的法律規範需要專家證人跟鑑定機構,更細緻的配套替個案說話,當配套機制始終難產,當修法淪為政黨口號,人民保母的執法風險終究只能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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