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誘騙少女發生關係 補習班教師被判8年6月


發佈時間:2020/06/02 12:46
最後更新時間:2020/06/02 12:46
補習班教師利用未成年女學生對愛情的幻想,發生259次性行為。(示意圖/TVBS)
補習班教師利用未成年女學生對愛情的幻想,發生259次性行為。(示意圖/TVBS)

一名方姓補習班教師利用未成年女學生對愛情的幻想,並承諾將與少女結婚,讓少女答應交往後,發生259次性行為。二審法院判處方男8年6月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方姓男子為補習班負責人,被害少女為補習班學生。方男利用少女懵懂及對愛情的幻想,於民國103年告白,並表示等少女18歲就結婚,讓少女同意交往。

 

方姓男子坦承,自103年至105年間,在補習班或住處與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被害少女則證稱,因為方男給她很多承諾,才答應發生性行為,一開始頻率高達每週4、5次,直到國中三年級才減低為每週1次。

少女還說,原本分手後說好各過各的,但方男以死相逼,還向母親謊稱她結交壞朋友,因母親、表姐很信任方男,不斷逼問她到底在外面做了什麼,她最後受不了只好說出與方男的過往。

由於少女明確描述方男生殖器特徵,另有筆記本等補強證據,一審台南地方法院調查全案事證,認定方男與少女性交285次,判刑9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改認定,方男與少女在少女滿14歲前發生116次性行為,少女滿14後則發生143次性行為,總計259次。

二審指出,方男直到二審才認罪,耗費訴訟資源,且方男利用少女對愛情的嚮往與對他的信賴、崇拜,與性自主能力及判斷能力均未成熟的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嚴重影響少女身心,惡性非輕。

二審考量,方男分手後假意關懷少女,卻挑撥少女與親友的關係,又醜化少女企圖脫免自身罪責,對少女造成二度傷害,另審酌方男最後認罪,賠償新台幣130萬元,依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等罪,判刑8年6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TVBS》提醒您勇敢說不:
◎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3、11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性侵防範要點: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最HOT話題在這!想跟上時事,快點我加入TVBS新聞LINE好友!

◤日本旅遊必買清單◢

👉超夯日本電器竟然還有額外優惠!

👉日本免稅美妝必買這些!筆記給妳

👉存起來!遊日本免稅最高再折17%



#補習班#教師#未成年#性行為#法院#判刑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延伸閱讀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1146

0.0592

0.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