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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關鍵理由」通姦除罪 台北、嘉義2小三立即釋放

編輯 王雅惠 報導
發佈時間:2020/05/29 18:15
最後更新時間:2020/05/29 21:13
通姦除罪化示意圖/TVBS
通姦除罪化示意圖/TVBS

通姦罪正式除罪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9日)作出解釋,刑法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均違憲,立即失效。目前因通姦罪確定在關的33人,其中台北、嘉義2名女子沒有其他刑案在身,今可立即出獄重獲自由。

通姦除罪化爭議許久,目前亞洲非回教國家中,僅剩我國尚未除罪。司法院長、大法官許宗力今下午4點於憲法法庭宣示釋字第791號解釋結果,宣告通姦罪因限制《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權、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等5項理由違憲,自解釋公布之日起立即失效。

 

法務部統計目前全國因妨害家庭等罪入獄的受刑人共33人,其中2名女子單純只犯妨害家庭罪,今即可釋放出獄重獲自由。其餘31人因還涉及其他案由無法立即出獄,但受惠通姦除罪化,在重定應執行刑後亦可縮短刑期出獄。

 
大法官宣告違憲5大理由如下:
 
 
(1)系爭解釋作成當時(91)年對於婚姻與家庭之社會通念,於多年後已發生重大變化。就法制面而言,國際間如韓國憲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繼宣告通姦罪違憲,我國相關法制亦有演進,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48號解釋後,婚姻不僅僅是承載社會功能之制度,更是個人權利、人格之展現,故系爭解釋有予檢討之必要。
 
(2)系爭規定一之行為規範部分限制憲法第22條保障之性自主決定權及隱私權;制裁規範則構成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限制。對前開權利之限制,應採較嚴格之審查。
 
(3)系爭規定一之立法目的在於規範夫妻間之忠誠義務,以維持婚姻與家庭制度,惟社會與法制變遷之下,難認為係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縱該立法目的合憲,系爭規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則:就一般預防及特别預防而言,均無助於維繋婚姻家庭;其所欲達成之目的,亦可藉由民事方式達成,故系爭規定一之刑法手段,並非最小侵害手段;系爭規定一採自由刑之處罰方式,與其欲保護之利益間,不符狹義比例原則。
 
(5)系爭規定一結合刑法第245條第2項宥恕規定及系爭規定二,實際上形成判決有罪之女性被告多於男性被告之性別差異,有違憲法第7條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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