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在生活百貨公司工作的業務員,日前駕駛公司車輛,行經台64線快速公路路段時,被拍到以時速141公里的速度狂飆,經取締舉發後被吊扣牌照3個月。該公司表示,事前已告誡員工不得超速和致人受傷等行為,請求撤銷吊扣牌照處分,但法院仍判決公司敗訴。
根據新北市裁決處表示,該起違規事件發生在4月18日下午2時左右。當時該名業務開著公司的車行駛在台64線道路,該處路段速限為80公里,但該車被拍到當下時速達141公里,明顯超速違規達到61公里,警方因此舉發開單。
事後查詢車籍資料,該輛車屬於某知名生活百貨公司的名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最高可開罰新台幣2萬4千元整,令駕駛人記違規點數3點,且須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車主則是被依第43條第4項規定吊扣牌照3個月。
該公司在收到罰單後表示,他們在員工出勤前都有口頭提醒告知員工行車安全和行車速限,已善盡做到提醒責任,並已扣掉該名業務員當月的業績獎金當作懲處,因此提出撤銷吊扣牌照3個月的處分。不過法院認為,僅以口頭提醒告知是難以督促駕駛人,因此判決該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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