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張淑晶坑殺房客案自2013年鬧得沸沸揚揚,吃上不少官司。一位阮姓女房客設籍彰化,去年(2019年)7月以每月1萬2500元向張淑晶承租位於新北市的房間,後來才得知房東聲名狼藉,心生後悔,在正式簽約之前便交還房卡離開,不料卻被張淑晶告上法院,索賠11萬元,還須登報道歉;近日經彰化地院審理後,判決阮女應付餘款8萬7500元,但不須登報道歉。
判決書指出,阮女去年7月1日向張淑晶承租位於新北市的一間房間,兩人用通訊軟體LINE確認租屋意向,期間張淑晶皆未出面,但阮女因房東保證「都是女房客」,便口頭承諾會租滿1年,先匯了1萬2500元房租以及1900電卡、房卡費用。不過阮女取得房卡入住後,卻發現有1名男性手持棍棒敲打、辱罵其他房客,讓她十分害怕,打電話給張淑晶說自己不想簽約了,但張淑晶覺得這種事很常見,不管到哪都會發生,只要報警處理就好。
阮女報警後,才發現房東就是多次因為租屋爭議躍上新聞版面的張淑晶,堅決不想租,但行李都在房間裡,阮女於是用LINE向張淑晶表示要承租,懇請免收重新設定房門卡費用500元;張淑晶同意後,阮女開門拿完行李,便交還房卡離開。事後阮女向媒體投訴,說自己也是張淑晶坑殺房客的受害者,2人沒有寫成文字契約,因此租賃關係無效。
不過張淑晶認為,雙方已經用LINE約定好,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只需要雙方都認同,合約就已經成立,不能因為還沒簽訂書面文件,就認為契約不成立;且根據民法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阮女已繳首月定金,符合成立條件。
法官認為,阮女與張淑晶的租賃關係於2019年7月1日就已成立,但她卻在7月2日凌晨拿走行李逕自離開,在沒有解除或終止合約的情況下,就沒有再跟房東聯繫,認定雙方租賃關係仍有效;扣除已經付完的訂金1萬2500元,阮女尚欠張淑晶8萬75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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