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秉華持刀隨機殺害騎士,落網辯稱有3個人格。北檢認為,王男自稱精神病患屬脫罪之詞,今天依殺人罪起訴,並以其惡性重大、手段凶殘,構成最嚴重之罪行,求處最嚴厲之刑。
依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嚴厲之刑即為死刑。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王男3月13日晚間駕車偕妻外出,因用餐地點與妻子爭執,為發洩情緒、報復妻子不順從他意,持全長30.5公分、刀刃長17公分的料理刀下車,小碎步助跑3步後,朝前方素不相識的林姓騎士背部猛刺一刀。
林姓騎士當時停在新北市新店區一家便利商店外,準備載下班的姊姊回家,遇害後坐在人行道上,望向王男背影並發出淒厲求救聲。但王男視若無睹駕車逃逸,導致騎士傷重,送醫不治。
案經王男的許姓妻子持王男手機撥打電話報警,王男向警方坦承,「我是一個精神病患,我剛剛拿刀刺了一個人」,警獲報後隨即將王男逮捕。
王男否認殺人,辯稱有解離性人格,案發時與妻子吵架而理智線斷,腦袋一片空白,處於無意識狀態,雖知攻擊人是不對的,但無法控制自己,也不知道刀這麼利,以為被害人只會流血,直到開車逃逸都是無意識狀態。
王男還辯稱有3個人格,殺人時是另一個人格,第三個人格是小男孩。
檢察官認為,王男的料理刀相當鋒利,而人體背部中央是重要臟器所在,王男自承朝被害人肺臟後方一刀刺到底,顯見下手之狠、力道之重;此外,王男案發後還打電話向友人坦承,「我就是隨機殺人」,足以認定王男有直接殺人故意。
檢察官也認為,王男對案件發生原因、行凶細節均有詳細記憶、言詞流暢,犯後駕車逃逸、一度拒絕妻子報警,可見當時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屬正常,而且王男刻意選擇毫無抵禦能力的騎士,可見是經過仔細權衡,具有選擇能力。
檢察官另傳喚為王男看診的醫師作證,發現一般學理上,主要人格不會知道其他人格的出現,但依王男案發前就診時陳稱知道另一人格存在,與一般多重人格狀態有異,且王男清楚知悉案發過程,顯不符多重人格特徵。
起訴書並指出,王男並無憂鬱、躁鬱症狀,案發後刻意強調是精神病患,與就醫資料、實際狀態不符,顯屬脫罪之詞。
被害人父親證稱,當天死者出門時,媽媽叫他開車,但雨天視線不好,死者才騎機車,沒想到遇到此事;現在的人都以為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希望判被告死刑,不然被告出來一定會危害其他人,這種人殺一個人就會殺第二個人,真的有夠冤枉。
檢察官認為,王男符合自首要件,但建議不予減輕其刑,並審酌王男惡性重大、手段凶殘,視被害人性命為螻蟻,且以精神病企圖脫罪,使被害人家屬受二次傷害,迄今尚未賠償被害人家屬,犯後態度不佳,已構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的「最嚴重之罪行」,建請量處最嚴厲之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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