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前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以鴻海拖延交付股票為由提訴追討股利;新北地方法院判鴻海要給付新台幣530萬餘元及32張股票,若不能給股票,應給261萬餘元現金。
對此鴻海表示,對於本案,律師團隊仍在研究中,未來不排除繼續上訴,以爭取公司權益。
判決書指出,謝冠宏2012年間請假赴日本安排女兒就學事宜,但因行政人員誤植請假時間,導致他在飛機上接獲開會電話而無法到場,遭郭台銘開除。
謝冠宏不滿解僱理由提起訴訟,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鴻海違法解僱,判鴻海給付資遣費150萬餘元及235張鴻海股票確定。
謝冠宏再以鴻海拖到去年7月才交付股票,導致他無法取得鴻海歷年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分配損害,提出給付股票之訴,請求鴻海賠償相關股利及股息。
審理時,鴻海辯稱謝冠宏在前案起訴時,並未含本案所請求的股利或股息,鴻海縱然需負擔遲延責任,也應在前案判決確定時起負責,況且謝冠宏請求的股利僅為期待利益,鴻海並無任何給付遲延的情事。
審理法官認為,鴻海應在2012年交付股票,卻遲至2019年才交付,已構成延遲給付,導致謝冠宏權利有所損害,但也應將鴻海減資列入考量,9日判鴻海要給謝冠宏530萬餘元及32張股票,若不能給付股票,應給261萬餘元現金;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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