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有民眾控訴,去年9月開車行經旗山旗屏一路時,自己違規闖紅燈、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事後卻收到警車以行車記錄器擷取畫面開立2張罰單,這讓違規當事人不滿,為什麼當下不攔車,而是事後告發,而警方以路口安全考量為由,表示執法和合乎規定,但依交通違規作業程序,交通違規應攔停取締,密錄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是在民眾拒檢攔查逃逸,才可以進行舉發。

交通組組長高裕超:「因為路口上去就是國10末端,也是不理想,如果說追上去的話,他不是犯刑案的案件,只單純的違規,追上國道10號可能是會有危險的一個狀況。」

交通組組長高裕超:「如果有符合7之2條,這相關的一個違規的態樣的話,我們都會依這樣的方式去做一個處置。」

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闖紅燈,當場不能或不適合攔截舉發者,可以逕行舉發。但依《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員警執行勤務發現交通違規,應攔停取締,除非民眾不服攔查,駕車逃逸,才能以密錄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進行舉發。
其實大部分員警執勤,發現違規行為都會先鳴笛示意攔查,除非有拒檢攔查才會駕車追上,而這回警方用行車記錄器開罰,作法很難讓民眾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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