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凶嫌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凶嫌動手時辨識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若適當治療可降低再犯,殺人犯行明確但沒有判處死刑必要,判他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庭發言人王屏夏指出,更一審合議庭認定王男殺害小燈泡犯行事證明確,王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在犯案前,有縝密規劃準備,犯案時又特意等候最佳時機,挑選幼小女童下手,犯案後,還可以向警察詳細敘述犯案目的過程經過。
王屏夏指出,更一審合議庭參考台大醫院、台北榮民總醫院出具的精神鑑定意見,認為王男在犯案時,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沒有喪失,與正常人相比,也沒有顯著降低,因此並不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可以不罰或者減輕其刑。
王屏夏表示,更一審合議庭依照券內相關量刑資料,並且參考專業醫師證述以及意見,認為本案發生起因於王男的長期精神疾病所引起幻聽妄想,再加上王男和他的家人缺乏病識感,沒有穩定接受治療,使得發生本件遺憾情事。
王屏夏還說,更一審合議庭認為,王男之後如果經過適當治療以及心理輔導,仍然可以有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降低再犯可能性;更一審合議庭認為,王男還沒有判處極刑(死刑),永遠隔絕於社會的必要,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3歲女童小燈泡民國105年3月於台北市內湖區,光天化日下突遭持刀的王男從後方猛砍頸部當場死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死為由,判處王男無期徒刑,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王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而顯著減低,適用刑法減刑,判處無期徒刑,刑後監護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07年底將案件撤銷發回,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合議庭進行審理,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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