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市觀光局長、韓辦創意總監潘恆旭不滿媒體人馮光遠批評他「人品太差」,提告求償200萬元及登報道歉,一審認定可受公評判潘敗訴、馮免賠,經上訴,二審今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
一審判決指出,馮光遠今年1月在臉書上批評潘恆旭,雖然使用到「人品太差、招搖撞騙、不出事才有鬼、騙吃騙喝、踩在別人肩膀上、喧賓奪主」等言詞,雖然「稍嫌不留情面」,但這是針對潘恆旭推廣行銷高雄市觀光事務所引發相關新聞事件,以自己本身立場與角度,對於潘恆旭繼續擔任高雄市觀光局長職務「有可能再次發生類似爭議之情事並產生弊端等情,提出相關質疑、批判、表達不滿及期望大眾關注此等公共議題」。
一審法官認為,馮光遠言論僅為主觀價值判斷的陳述意見,應屬就可受公評之事而善意發表評論,並非以惡意中傷為目的,也不是單純謾罵,言論並未逾越合理範圍,沒有不法,馮光遠合理言論自由的保障應優先於潘恆旭的名譽權,因此駁回潘恆旭損害賠償請求,馮光遠免賠。
潘恆旭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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