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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千萬分手費! 名媛李珍妮判1年1月定讞

記者 韓上棆 / 攝影 黃建國 報導
發佈時間:2019/11/12 13:01
最後更新時間:2019/11/12 13:10

名媛李珍妮和國喬石化前董事長吳春臺,分手費鬧上法院!因為私自拿印章涉嫌偽造文書,李珍妮一二審官司都輸,其中第四個偽造文書罪,高院駁回上訴,維持5個月有期徒刑,和另外三罪合併執行1年1個月,得易科罰金將近40萬,對此,李珍妮回應,服飾公司本來就是她經營,吳春臺只是借名登記,就當作花錢消災。

圖/TVBS

 
因為小孩的父親到底是誰,名媛李珍妮曾和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以及國喬石化前董事長吳春臺打官司,最後才確認親子關係,沒想到和吳春臺分手後,又被提告涉嫌偽造文書,雙方有爭執的就是這間服飾公司!

圖/TVBS

官方臉書的最後一篇貼文,已經是五年前,原來兩人合開這間服飾精品公司,就在雙方鬧翻後,李珍妮被指控盜走價值1千萬的股份,吳春臺提告,李珍妮偽造私人印章,製作不實的協議書,害得他1百萬股,被以2百萬廉售,7年前再以不實的股權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更名,遷移地址等登記。

名媛李珍妮(2013.8):「你們要幫我徵婚吧。」
 

圖/TVBS

當初一、二審李珍妮官司都打輸,被法官以四個偽造文書罪判刑,其中第四個罪,上訴後遭法院駁回,確定判刑5個月,和前三罪合併執行1年1個月,得易科罰金將近40萬,從頭到尾,李珍妮都認為這筆錢是分手費,不認罪,服飾公司本來就是她在經營,吳春臺只是借名登記,就當作花錢消災,如今公司名稱換了,臉書也用新名稱經營,紀錄自己的生活點滴,李珍妮現在也有了新生活目標,不再陷在過去紛擾,還要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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