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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車手應否重判嚇阻 大法庭將統一見解


發佈時間:2019/10/17 23:32
最後更新時間:2019/10/17 23:32
圖/鏡週刊提供
圖/鏡週刊提供

【鏡週刊報導】 詐騙案層出不窮,有部分法官認為,詐騙案車手僅涉及3人以上共同詐欺,而未依刑責較重的《組織犯罪條例》論處,被告不僅獲輕判,也不必面臨3年的強制工作,出獄後還是可能重操舊業,對此,檢察官認為,這無法嚇阻詐騙案,最高檢察署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今(17日)確定交由大法庭審理,這也是最高法院大法庭7月成立後首案。

此案是台中地檢署起訴楊哲閔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5次犯案後遭逮,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組織犯罪條例》,除應判刑外,另應處予強制工作3年,以矯正犯罪惡習,並學習謀生技能,但法院認為,楊男涉及共同詐欺罪,判2年9月,因不涉《組織犯罪條例》因此不必強制工作,全案正上訴最高法院,由刑二庭審理中,最高檢認為,應統一見解,依《組織犯罪條例》論處,聲請大法庭解釋。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的加重詐欺取財罪,如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應否依其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所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的法律問題,經承審楊男案的刑二庭評議後,所擬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歧異,認有應予統一之必要,9月17日以徵詢書徵詢最高法院其他各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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