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2014年發生澎湖空難,造成49人不幸喪命,失事的機體殘骸砸中邱姓婦人住家屋頂,造成房屋坍塌害她腦震盪、頸椎損傷,因而求償725萬餘元。雙方上訴高等法院,但復興航空於去年宣告破產,高雄高分院因此改判邱婦敗訴。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邱婦的住家屋頂被失事的飛機殘骸砸毀,間接導致她腦震盪、頸椎、腰椎損傷,後被診斷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經常失眠,因此向復興航空求償醫療費、勞動能力減損和精神慰撫金共725萬8308元。不過一審法官根據義大院方鑑定,認為邱婦、腰椎神經受損及壓力症候群非空難直接造成,判復興航空賠償153萬5728元;雙方皆上訴。
沒想到,復興航空去年6月宣告破產,因此主張本案應依破產程序處理;邱婦則認為,即便對方破產,本案是為確定損害賠償數額,無損破產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也無礙破產程序,希望訴訟繼續進行。
高分院指出,破產法第125條、第126條規定,破產債權加入或數額異議均由破產法院裁定,不能直接依訴訟程序行使;邱婦應就其主張之破產債權向破產法院申報,駁回上訴。邱婦求償落空。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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