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黃文清利用搭載一名心智缺陷女子機會,在車內上下其手。高院更一審考量黃男否認犯行等情狀,依加重猥褻罪判刑3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黃男上訴,全案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黃文清民國104年間在新北市亞東醫院附近搭載被害女子,途中發現女子談吐、思緒較為緩慢,便將車開往樹林區堤岸邊,在車內對女子上下其手。
被害女子曾出言制止,但擔心遭黃男進一步侵害而未反抗。黃男隨後將女子載往新北市板橋區後埔派出所後自行離去,女子在派出所內癲癇發作,消防人員前往急救,女子詢問消防員男生是否可以亂摸女生,全案因此曝光。
黃文清辯稱看不出女子有心智缺陷,當天好心搭載女子,希望開導離家出走的女子返家,雙方嬉鬧時不慎誤觸女子,絕無強行故意撫摸女子的私密部位。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為,女子因輕度智能障礙,表達能力不足,說話口吃,負責協助女子的員警也說可以發現女子講話與一般人明顯不同,而黃文清與女子在車上相處超過2小時,應可充分了解女子為身心障礙者。
更一審也認為,黃文清與女子案發當天偶然相識,彼此無任何情誼,倘若黃男嬉鬧中誤觸女子,也理應有所警惕,豈有連續觸碰之理,黃男刻意將車開往堤岸邊,顯見另有所圖,綜合全案事證,認定黃男有強制猥褻犯意。
更一審審酌,黃文清為計程車司機,以載運不特定人為業,竟利用駕駛計程車機會,為滿足一己私慾,漠視他人身體及性自主權,對被害女子上下其手,造成女子心理上難以磨滅的陰影及傷害,且犯後否認犯行,量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黃文清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駁回黃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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