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被控涉收賄、洗錢等多項罪名,其中10罪判刑確定,林員已入監服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台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林錫山10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可抗告。
全案起於林錫山在秘書長任內主導立法院多起資訊系統標案,被控從民國101年到104年收受網遠科技負責人李保承賄賂。台北地檢署依違背職務收賄、洗錢等罪嫌起訴林錫山等人。
全案一審依公務員購辦公用器材收取回扣罪8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林錫山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8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7月間發回高院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林錫山7月19日向北檢報到入監。
確定部分,林錫山犯7次收賄罪,其中6次各收賄300萬元,各處4年8月徒刑;另1次收賄700萬元,判刑5年。
此外,林錫山有2億4000萬餘元財產來源不明,被依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1年;另犯2個洗錢罪,各處1年徒刑,10罪的犯罪所得2億6000萬餘元沒收確定。
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林錫山10罪合併執行13年有期徒刑,可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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