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羅哈客運一輛大客車106年9月載客上國道發生車禍,造死6死11傷。肇事司機吳恊松行駛途中低頭翻找物品釀禍,一、二審均被判刑4年2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吳恊松被控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深夜駕駛營業大客車,由高雄總站載客發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岡山路段,因低頭翻找物品未注意前方車況,為閃車急切內線車道而自撞護欄,造成車上乘客6死11傷。
吳恊松在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一審橋頭地方法院認為,吳男擔任客運駕駛2年餘,明知國道高速公路車行速度較一般道路快,危險性更高,案發時以高達102公里時速行駛,理應更加謹慎,竟分心低頭尋物釀成本件車禍事故,可責性程度甚高,應負完全肇事責任。
一審審酌,吳男過失行為導致6人死亡,使被害人家屬喪失親人、家庭破碎而受有莫大悲痛,但考量吳男案發後自首肇事、已與部分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
吳男上訴二審求緩刑,但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且不符緩刑要件,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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