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一名曾姓婦人騎車經鹿港鎮龍舟路與青雲路口時,不慎遭聯結車輾斃,雖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曾婦距離聯結車太近、又違規左轉,但肇事的林姓駕駛仍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近日彰化地院審結,認定婦人違規騎乘在禁止左轉的車道上且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是肇事原因,須自負全責,因此判肇事駕駛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19日中午12點55分,57歲的曾婦騎車行經彰化鹿港龍舟路和青雲路口,未依交通規則兩段式左轉,直接從快車道左轉,造成後方聯結車反應不及,車輪輾過曾婦頭部,因顱骨骨折併顱腦損傷、肋骨骨折併氣胸、多重器官外傷性損傷,當場死亡,肇事的林姓駕駛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
法官庭訊時,林男主張有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之犯行,認為是婦人未遵守交通規則兩段式左轉,突然切入快車道左轉,他無法預見此突發事件,他駕駛的貨櫃車屬重車,體積大、駕駛座又高,有視線死角,事故當下沒有充足時間反應停煞。
法官審酌後,根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認為曾婦未依標誌違規逕自左轉行駛不當,且未注意讓左側已駛近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因此判林姓姓駕駛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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