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公司執行長江梅綺等人涉偷拍被害人性愛畫面恐嚇,一審判江梅綺10月徒刑,二審今天以妨害秘密及洩密等罪,改判她2年,還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警民國101年5月接獲民眾報案指遭人恐嚇,檢方偵結起訴認定,徵信公司受託進行抓姦,江梅綺等人潛入被害人家中裝設針孔攝影機,偷拍性愛畫面,再回頭向任職公務機關的被害人恐嚇,要求辭掉公職,否則「不久的將來,會像李宗瑞那樣曝光」。
檢方指出,江女等人向在監理所工作的林姓女子及呂姓警員購買被害人車籍或個人資料,以求順利跟監;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恐嚇取財未遂罪、恐嚇罪、意圖營利妨害秘密罪等罪嫌起訴江女等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江女10月徒刑,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
二審合議庭指出,江女觸犯妨害秘密及洩密等罪,原審未就被告等人在本案中所處地位、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及犯後態度等情狀詳為審酌,量刑太輕,所以改判江女應執行2年徒刑。
此外,民事部分,106年11月底,二審判江女等人須賠被害人精神慰撫金新台幣30萬元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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