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鄒春香被控圈購未上巿櫃股票吸金逾16億元,一審、二審被判10年,高院更一審今天審酌她當年主動到案接受檢調詢問,且已繳回200萬元,依違反銀行法判她9年6月,還可上訴。
同案被告鄒女的姪子鄒官羽已被判刑9年及被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新台幣6億餘元確定。鄒女部分,一審、二審均被判刑10年,經最高法院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就鄒女涉案部分宣判。
更一審指出,鄒女從民國102年4月22日起,與鄒官羽在無正常管道取得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情形下,詐稱可圈購股票而吸金,104年5月底鄒女認為已無力解決財務困境,在同年6月1日起就不再進入辦公室,撒手不管業務。
更一審表示,該案吸金組織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期間(102年4月22日至104年7月21日)的吸金總額為16億4786萬1726元,計算鄒女個人犯罪所得為4億8101萬2853元。
合議庭審酌鄒女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竟仍以「圈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名目吸收資金,約定給付與高額報酬,非法吸金期間長達2年餘,參與期間的吸金總額達16億餘元,損及經濟秩序,助長投機風氣,使投資人蒙受相當金額損失。
合議庭審酌,鄒女為該案吸金組織主導者,見財務狀況惡化,即自顧脫身棄投資人權益於不顧,迄今未清楚交代未扣案犯罪所得的去向,也未積極賠償投資人。
不過,她於104年7月31日即主動到案接受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處詢問,雖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但她主動到案陳述部分案情,且於更一審期間坦承犯罪,已繳回200萬元,因此依違反銀行法判她9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4億8101萬2853元,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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