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和前妻陳姓女子在去年2月離婚,事後發現女方在同年4月進行流產手術,讓他懷疑這是前妻和江姓男子外遇偷情的證據,憤而提告通姦告訴。檢方調查後,陳女堅稱是鄭男的種,最後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她有和江男偷情,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
鄭男指控,他和陳姓前妻在去年2月23日離婚,不料2個月後,對方跑去婦產科進行流產手術,便懷疑陳女在離婚前就對他不忠,在2人婚姻關係還存在時,就和江男發生性關係導致懷孕,因此對2人提告通姦,但鄭女和江男均矢口否認。
檢方認為,陳女和鄭男在去年2月離婚,4月進行流產手術,在客觀上無法排除這流產的胚胎是鄭男所有的可能性,而且胎兒已經流產,也無法鑑定生父身分;加上鄭男和其他證人,也提出有目睹或是聽聞陳女有和江男發生性關係,也無保險套或是沾精液的衛生紙或監視器畫面等佐證,最後認定證據不足,全案予以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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