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1名何姓婦人2014年遭康姓女鄰居養的狗咬傷右手背,氣得她要對方賠償600萬1410元醫藥費及2億9588萬8590元精神慰撫金;新北地院認為何婦的求償金額過高,僅判康婦賠償醫療單據的1409元及1萬元精神慰撫金,並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何婦主張,2014年9月8日9時許,康婦帶著3隻小狗出門,自己則在住家1樓等電梯,想不到電梯一開就被康婦的其中1隻狗咬傷,導致她右手背撕裂傷,因此向對方求償醫療費600萬1410元及精神慰撫金2億9588萬8590元,共3億189萬元。
康婦則指出,當時沒看到事發經過,是對方表示被她的狗咬才得知,當下有意送對方到醫院卻遭拒絕,後來管委會有請救護車來,自己對何婦深感抱歉,但一直連絡不到對方,不知道如何處理,且何婦的求償金顯不合理,只願就有單據的部分賠償。
法官認為,康婦因未注意看管飼養的狗導致對方受傷,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賠償部分,由於何婦僅提出2張醫療費用收據共1409元,超過部分予以駁回,並考量雙方收入,認定精神慰撫金2億9588萬8590元過高,宜減為1萬元為適當,僅判康婦需賠償何婦1萬1409元。
實習編輯/陳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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