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逢甲大學蕭姓及涂姓大一學生到墾丁南灣戲水不幸溺斃。家屬提告向旅行社及羅姓女導遊求償,二審今認定羅女曾告知戲水危險,2生不聽巡邏員勸阻,改判旅行社及羅女免賠。
全案緣於逢甲大學光電系一年級的28名學生,民國103年6月舉辦班遊到墾丁玩,委由旅行社規畫行程,6月24日下午在南灣戲水時,海象不佳,10多人仍下水玩,蕭姓、涂姓2學生被海浪捲走,不幸溺斃。
蕭姓、涂姓2學生的家屬提告向旅行社及帶隊的羅姓女導遊求償,一審法院判旅行社及羅女連帶分別須賠償蕭家近新台幣486萬元、涂家近501萬元。全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高院今天認定,旅遊地點變更到墾丁南灣,由這團同學自行決定,大一學生年齡為18歲至19歲之間,就旅遊地點應有自主判斷能力,且羅女有叮嚀學生注意安全,告知在沙灘玩水時,水不能過膝,已盡提醒及維護學生安全的義務。
二審合議庭指出,蕭姓及涂姓學生明知當天南灣禁止下水,且屢遭巡邏員勸阻不聽,並在巡邏員未注意時繼續戲水,最終導致溺斃結果,不能以此認定羅女有過失責任,且羅女刑事部分,已判無罪確定,也認定她沒有過失責任,因此旅行社也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審今天改判旅行社及羅女免賠,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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