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行法令肇事逃逸不論情節輕重,一律判刑1年以上,但有駕駛認為自己並非故意肇事沒有過失,卻因為離開現場被判刑坐牢不滿處罰太重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肇逃罪條文在刑度方面,對於情節輕重、有無過失沒有區分,宣告部分違憲要求法務部在兩年內修法。
明知撞到人還跑給警察追,肇事逃逸依現行法令,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有些較輕微的交通事故,駕駛人在沒有過失或是車禍不嚴重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按照現行法律也得判刑一年以上。
有三名肇逃案當事人認為自己不是故意肇事,而且沒有過失,卻因離開現場被判刑6到8個月,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認為處罰太重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肇逃罪條文對於情節輕重、有無過失沒有區分,宣告條文部分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對犯罪輕微者無從易科罰金之宣告,對此等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
大法官認為目前1年起跳的樓地板刑度太重,無法易科罰金要求法務部最慢要在兩年內完成修法,未來肇事逃逸的刑度,不會像現在一樣,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判刑1年以上,但避免類似糾紛,發生車禍不論是哪方責任最好留在現場,以免吃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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