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姓女子受託照顧同居人1歲4個月大蔡姓男外孫,時常因幼兒哭鬧而不耐,以手搖晃幼兒頭部,最終導致幼兒重度腦水腫、腦疝死亡。基隆地院審理後,判蔡女10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患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的蔡女,原本無意照顧同居人的外孫,但在同居人強力要求下勉強答應,從民國105年10月起照顧幼兒,期間只要幼兒哭鬧蔡女就不耐煩,時常以手搖晃幼兒頭部,制止幼兒哭泣。
法院表示,幼兒於105年12月11日晚間9時許,在基隆市住處突然雙手抽搐、腳部僵直失去呼吸心跳,蔡女發現後撥打119將幼兒送往汐止國泰醫院急救,經轉送國泰醫院2天後宣告不治。
法院將全案送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均認為幼兒為重度腦水腫、腦疝因而死亡,但對於成因兩機關卻有不同見解。
法醫研究所認為,幼兒生前患有重度支氣管炎,肺泡性肺炎及出血,引起重度腦水腫及腦疝,死亡方式為自然病死。台大醫院則認為,幼兒生前頭部遭受2次以上不當外力,加上硬腦膜下出血及兩側明顯視網膜下出血,符合兒童虐待性創傷,死亡方式並非自然病死。
法院根據法醫、臨床醫師和幼兒X光及電腦斷層掃描影像,採用台大醫院鑑定,加上幼兒家屬等證詞,認定幼兒受傷並非意外或是先天性疾病,而是受虐死亡。
法院表示,蔡女試圖避重就輕,飾詞卸責未見悔悟,且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殘害國家幼苗,惡性匪淺,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蔡女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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