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林口訓練中心新建工程2015年爆出弊案,經理周毓良、政風課長張志濬,以及承辦員高聖文涉嫌接受招待喝花酒,另與承辦員張適泓收受廠商數十萬元之賄賂,遭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新北地院認為,4人雖私下收錢,但訓練中心僅供台電內部使用,和公共事務無關,宣判4人及被控行賄的6名廠商無罪。
檢警調查,台電營建處於2012、2013年間,辦理林口核能訓練中心「水電空調工程」與「建築工程」採購案,負責驗收和辦理工程的周毓良、張志濬、高聖文及張適泓,卻多次向承包商索賄20萬到60萬元不等,若廠商不配合就藉故刁難,其中周、高、張適泓等3人還接受性招待,張更在宴席中要求分杯羹。
《聯合報》報導,全案進入法律階段,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林口訓練中心屬單純辦公建築物,僅供台電公司內部訓練使用,因此本案的建築工程及水電空調工程,和刑法中的公共事務無關,周毓良、張志濬、張適泓、高聖文等人也非刑法規定的授權公務員,不符貪污治罪條例要件,判處4人和6名廠商無罪。
另外,同案被告還有工程顧問公司派遣至台電駐點的工程師楊藍茵、廠商業務蔡裕家,2人涉嫌假扮台電高層人員向廠商索賄300萬元;法院認定2被告涉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判處楊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蔡則遭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期間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和12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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