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3歲女童遭保母的吳姓丈夫猥褻,女童父母提告求償。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影響女童身心健全發展,女童父母須長期陪伴,受精神損害非輕,判吳男須賠70萬元定讞。
刑事部分,吳男一審遭判4年2月,二審改判3年10月,吳男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而定讞。
判決指出,女童父母提告主張,吳男明知女童年僅3歲,卻於民國105年8月間在住處,因見女童年幼懵懂,不知反抗,脫掉女童內褲,並以其陰莖、嘴及手碰觸女童外陰部,侵害女童身體及貞操權,使她身心造成極大傷害,請求吳男應賠償女童新台幣200萬元、女童父母各150萬元。
一審法院判吳男須賠償100萬元,吳男不服提起上訴並主張,他猥褻行為僅一次,時間短暫,沒有使用腕力直接壓制女童,且年事已高又患病,經濟狀況不佳,已支付30萬元給女童父母,請求降低金額。
二審法院審酌,案發時女童年僅3歲,心智未臻成熟,影響她的身心健全發展,女童父母則因女兒遭侵害需長期安撫陪伴,所受精神損害非輕,參酌兩造財務狀況,認定吳男應賠償女童30萬元、女童父母各20萬元,總計70萬元,扣除已賠償30萬元,須再給付40萬元。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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