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不滿女友爛醉,將女友自沙發上強行拉下,導致女友頭部重擊地板,翌日因頭部傷重而身亡。劉男二審被判刑7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
此外,劉男對女友施暴後自行離去,劉男友人見狀將女子帶往旅館性侵,二審時被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依乘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一併駁回劉男友人的上訴而告確定。
法院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晚間帶女友與友人聚餐,於卡拉OK續攤時見女友爛醉、不省人事,認為女友損其顏面,先朝女友潑酒,再對女友拳打腳踢,甚至將倒臥沙發上的女友強拉至地板,導致女友後腦撞擊水泥地板而受傷。
劉姓男子施暴後自行離開,友人見被害女子泥醉且無人照料,竟將女子帶往旅館性侵。劉男友人性侵後逕自離開旅館,旅館員工翌日中午因退房時間已到前往查看,赫見女子已無氣息。
二審台南高分院採信法醫鑑定報告,認為被害女子因腦部重擊地板,受有頭皮下出血、大量硬腦膜下腔出血、腦挫傷、腦髓腫脹等傷害,進而產生腦壓升高,引起噁心嘔吐,最後因神經性休克、窒息死亡。
二審認為劉姓男子傷害女友導致死亡,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判處7年6月有期徒刑,另審酌劉男友人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判刑3年2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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