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某資源回收公司26日處理廚餘時,在回收桶內驚見一具被黑色塑膠袋包裹的女嬰屍,且臍帶、胎盤都在留在身上。警方調查後確認棄嬰地點在北市萬華區昆明街附近,並鎖定一名23歲新加坡籍男子,而棄嬰後他與女嬰生母當天下午就搭機離台,疑似試圖規避刑責。對此,曾任檢察官的律師翁偉倫指出,棄屍的2人若是預謀來台生產,有可能會以謀殺論罪,面臨唯一死刑。
據《自由時報》報導,翁偉倫指出,新加坡刑法規定,國民在境外犯罪視同於境內實施,得於國內受審與受罰,也就是說這對情侶即使在台犯行違反新加坡刑法,返國後仍得受罰。若2人是有計畫地將嬰兒活生生丟進廚餘桶致死,恐觸犯新加坡刑法302條謀殺罪,屬於唯一死刑重罪。
翁偉倫表示,若2人是一時失慮犯案,並非計畫性殺人,則犯故意致人於死罪,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女子是因產後憂鬱殺嬰,根據星國刑法考量其情可憫,特別創設一個婦女殺嬰罪,雖可逃死但仍須面臨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2人是在嬰兒死後才棄屍,則犯下秘密處置嬰兒屍體隱瞞嬰兒出生罪,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罰金。
由於我國司法機關對在台的犯罪行為有管轄權,因此若2人將嬰兒丟進廚餘桶致死,觸犯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若在嬰兒死後才遺棄,則涉犯遺棄屍體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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