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局長楊國強被控擔任欣欣客運董事長時,配合大有巴士前董事長林文彬,假藉顧問費核銷新台幣45萬元,一審遭判刑3月、緩刑2年;二審則認定,不能只以楊國強自白作有罪認定,改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林文彬沒有聘僱楊國強擔任大有巴士顧問,但楊國強從民國98年10月起至99年6月止,將自己私人消費內容的發票及收據,交給不知情的會計記入大有巴士公司帳冊內,大有巴士以此方式每月支付新台幣5萬元、共45萬元給楊國強。
一審法院依照楊國強的自白,依商業會計法將他判刑3月、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3萬元,楊男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楊男確實有接受林文彬委託,為大有巴士進行土地及巴士洽購等,楊男因此收受林的公關費用等。
高院指出,依照楊國強提供的單據,沒有證據可證明他明知不實而填製會計憑證,不能只因他的自白就為有罪認定,因此改判楊男無罪,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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