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涉及台南市議長選舉賄選案,更一審遭判刑4年,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李全教以赴中國大陸處理房產為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遭駁回而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抗告確定。
前台南市議員李全教涉嫌於民國103年間,在台南市第2屆議會議長選舉時行賄,遭台南地檢署羈押調查後起訴。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命李全教以新台幣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後停止羈押,審結後判處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二審改判李全教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台南高分院維持一審判決,仍判處李全教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李全教去年向台南高分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7日,表示他在中國大陸福建省平潭購買預售屋,迄今尚未完成過戶,因當地嚴厲的打房措施,必須親自前往辦理過戶後出售,以防損失擴大。
李全教還表示,在台灣資產有房屋、土地90筆,公告現值達2.6億餘元,且107年與105年的財產幾乎沒有變動,可證明他沒有逃亡意圖,且即使判刑4年確定,執行超過2年依法即可假釋,沒有逃亡必要。
台南高分院認為,審酌案件審判程序順利進行與後續刑罰執行等重大公共利益與聲請人個人權益,李全教仍有限制出境必要,裁定駁回李全教聲請。
李全教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今天駁回抗告。(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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