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環快永和段承包商中華工程為求延展工期,涉嫌招待營建署工務所人員游志成、郭見忠、李文程喝花酒及性招待,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游等3人11年至12年半不等刑期。
同案被告、行賄者及監造不實者分別被判1年2月至2年10月不等刑期。全案可上訴。
新北地檢署於民國102年5月底起訴指出,中華工程股份公司在承攬新北環快七標和八標(永和段)期間,因施工管理不善導致工程品質不良,使得原本應該在101年4月25日完工的永和段,延遲到102年1月28日才通車。
檢方起訴指出,中華工程公司人員曾榮達等人為求延展工期,避免被營建署依約裁罰每天契約總價千分之一的逾期違約金,涉嫌招待營建署工務所的游志成、郭見忠、李文程與相關人員,四處喝花酒及提供性招待。游男等人接受招待後,涉嫌在驗收放水及給予展延工期,使中華工程免遭逾期違約罰款高達新台幣1億8091萬餘元。
一審新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游志成、郭見忠、李文程及行賄者曾榮達等人1年2月至12年6月不等刑期,案經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高院今天審酌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有關沒收的規定已有修正及增訂,以及原審審理時並未告知變更後法條及罪名,還有犯罪所得計算有誤,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計算犯罪所得(不正利益),游志成為11萬6900元,郭見忠為16萬9200元,李文程為1萬6400元,以及中華工程公司為3877萬8204元,均應以沒收。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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