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中正二警分局邱姓偵查佐涉嫌侵占辦案查扣的20萬元,高院更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邱男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邱姓員警曾獲台北巿政府頒發代表績優警察的「金吾獎」,檢警偵辦一起販毒案件時,意外發現邱男涉嫌侵吞搜索時查扣的款項。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指出,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民國99年間指揮中正二分局偵辦組織犯罪案件,並扣得新台幣40萬元,由邱姓偵查佐保管。邱男卻挪用其中20萬元,借款給張姓線民。
邱姓員警辯稱款項是向小舅子所借,承審合議庭認為,邱男答應借款給張姓線民時,強調這是公款,要求對方10天後必須還款30萬元,不能拖欠,因此認定邱男所辯不可採信。
更一審認為,邱姓員警身為公務人員,更是偵查犯罪的刑警,為圖私利將保管的私有財物侵占入己,影響國家公務員形象,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量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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