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列車長蔡姓男子涉在排班表上周姓同事簽名欄內書寫「幹」,遭對方提告妨害名譽民事求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80萬元。高雄高分院審結,今天判處蔡男應賠償周男5000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蔡男涉於民國106年6月間在台鐵屏東縣潮州鎮高雄車班派車室公布欄張貼的班表「A組工作班轉換表」,在周男的確認簽名欄位寫「幹」字,周男認定是針對他,因此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280萬元。
蔡男主張,沒有附加任何其他不雅用語或直接指涉文字,且筆跡潦草,難以一眼辨識出,他是對排班不滿抒發情緒,並非針對周男,沒有損害名譽,且刑事部分經法院判決無罪定讞。一般人閱覽至多僅認為無聊,不會對形象產生不利連結,應無貶抑評價或社會地位。
高雄高分院審結,合議庭法官認為,對人表示「幹」字,依日常生活經驗帶有侮辱、輕蔑意味,讓人難堪,同事看見也會質疑、議論,確實侵害名譽,判蔡男敗訴,但審酌兩造社會地位等,認為賠償5000元較合理。
此案刑事部分,一審原判處蔡男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1萬元,但二審認為蔡男並無辱罵周男的動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改判無罪確定。周男因此另提告請求民事賠償280萬元,蔡男判賠5000元提出上訴,全案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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