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員施金樹被控利用議員補助款權限,向廠商收賄新台幣40萬元,二審遭判刑9年,前議員潘富民、陳長明各遭判刑7年2月、4年6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公布判決前,已通知檢方針對施金樹等3人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全案發生在民國99至102年間,時任花蓮縣議員施金樹、潘富民、陳長明等人,利用縣政府應依議員建議案所列金額、補助對象、工程採購項目等內容執行預算的規定,向爭取標案的廠商收取賄賂。
涉及的標案包括卓溪鄉公所防災應變設備工程及LED路燈採購案、富里鄉公所消防設備工程採購案、萬榮鄉節能LED路燈改善工程等。
施金樹於99年間收受廠商交付的新台幣40萬元賄款,配合廠商需求,建議縣政府補助萬榮鄉節能LED路燈改善工程200萬元。
此外,陳長明、潘富民也以相同手法各收賄168萬元、210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時,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施金樹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判決理由還指施金樹是資深議員,未思矯正議員形同販售議員建議款額度收取賄賂的陋習,犯後狡賴、未見悔悟,主觀展露的惡性及法敵對意識甚堅。
二審審酌,陳長明、潘富民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且確實曾運用建議補助款改善公用設施與學校環境,對公益不無裨益、貢獻,各判處4年6月、7年2月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施金樹等人上訴,維持二審罪刑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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