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榮食品公司生產「蝦味先」涉使用逾期原料,高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裁罰新台幣720萬元,裕榮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原處分,被告應返還原告罰金。可上訴。
高雄市衛生局今天獲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表示基於行政主動及彰顯食安正義之原則,應予維持原行政裁罰,將依法提起上訴,以嚴懲不法。
生產老牌零食「蝦味先」的裕榮食品,去年被檢舉使用過期原料,高雄地檢署查出廠方涉嫌自2014年5月為降低成本,容任員工領取逾有效日期1至3年原料製造「蝦味先」調味粉使用的無水檸檬酸、柴魚粉等食品添加物及原料製成產品,販售予不知情業者,約詐取2548萬元。
高雄地檢署去年11月偵結,依詐欺取財罪、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起訴89歲裕榮負責人洪宗喜、蘇姓廠長、廖姓副廠長、謝姓採購經理等4人,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高雄市衛生局以裕榮食品違反食安法裁罰720萬元。
裕榮食品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市衛生局開罰案已進入法院審理中,衛生局在判決確定前先開罰,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且刑事罰優先行政罰,衛生局應暫停行政秩序罰,判衛生局應返還裕榮食品720萬元。可上訴。
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高雄市衛生局表示,查獲裕榮食品違法使用逾期原料製造產品事實後,後續並銷毀查扣蝦味先系列成品原料及冷凍庫內逾期原料約25萬公斤,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和第44條第1項規定,裁以720萬元罰鍰與其犯行實屬相符。本案後續也經高雄地檢署偵結,依詐欺取財罪等起訴,為當時全國矚目的重大食安事件。
高雄市衛生局指出,行政裁罰與司法機關起訴所據食安法條文顯有不同,故應無一罪不兩罰的疑慮,對於食安案件查證完全,也在行政法的授權範圍,對於判決結果雖感遺憾,但基於行政主動及彰顯食安正義之原則,應予維持原行政裁罰,將依法提起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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