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懷疑同居女友與其他男子曖昧,毆打女方致死,檢方以殺人罪起訴,一審依傷害致死判刑9年,經上訴,二審考量蘇手段凶暴,在2名幼子前將人打死,今依傷害致死重判12年。
一審判決指出,蘇男與蔡姓女友租屋同居在新北巿,並育有2子,蔡女從去年1月起即外出工作以貼補家用,去年2月間清晨下班返回租屋處後,蘇男發覺蔡女身上留有酒味,心生懷疑,查看蔡女手機得知蔡女從事酒店小姐工作,並與一名男子互傳送曖昧訊息。
蘇男因怒火中燒,以拳頭重擊蔡女腹部,徒手猛力抓拿女方頸部,再將女方抓去撞牆壁,並用掃把猛打女方全身,使得女方腹腔內肝臟破裂出血及頸部甲狀軟骨骨折,造成休克死亡。
蘇男於觀覽蔡女手機訊息內容完畢後,才發覺蔡女身體冰冷,撥打119電話請求救護,蔡女送醫不治。檢方偵辦後,將蘇男以殺人罪起訴,一審法院認定不構成殺人罪,依傷害致死罪判刑9年,檢方及蘇男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由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開庭期間,蘇男說,沒有殺人犯意,很後悔打死蔡女,真的不知道當時自己出拳有這麼重,他應該符合自首,請求法官判輕一點。
二審今天宣判,認定蘇男不符自首要件,他不顧2名幼子在場目睹打死女方,犯罪手段兇暴,使2幼子心理產生莫大陰影,還失去母親照顧,雖然曾在庭上向死者母親鞠躬道歉,卻沒有具體悔悟表現及賠償,依傷害致死罪判他12年徒刑,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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