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男子,逛大賣場,買小偷大,趁著購物,夾帶其他商品出場,鞋子衣服背包都偷過,40天內偷了29次,一罪一罰。總共29罪,法官念在他和店家和解,歸還損失,判拘役120天,易科罰金的話12萬,是偷竊物品4倍的價值。
逛大賣場,夾帶商品出去,店家盤點發現短缺,收集了他29次下手行竊紀錄,還追查到他開車來,記下車號,報警抓賊。45歲的彭姓男子,當臨時粗工,沒有固定工作,三番兩次到大賣場行竊,試穿鞋子換掉拖鞋,挑好了外套,直接上身,選了後背包,就直接帶走。趁著挑選試穿的時候,偷偷去掉防盜標籤夾帶出場。40天內偷不斷的偷,有時候每天來,有時一天來兩次。看似逛街購物,偷得比買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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