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男子斐進勇在小吃店與他人起口角,持刀闖入包廂刺死同為越南籍的范姓男子,另傷及2人。高院依殺人等罪,判處斐男15年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民國106年6月間,斐進勇(BUI TIEN DUNG)與表哥斐文芳(BUI VAN PHUONG)及友人到新北市新莊區一家越南小吃店消費。
斐進勇等人如廁時與同鄉蘇姓男子起口角,雙方短暫握手言和,但斐文芳擔心對方事後找麻煩,外出購買5把刀械,斐進勇取出其中一把刀藏放在褲後口袋。
斐進勇對口角一事耿耿於懷,離場前持刀衝入蘇姓男子所在的3號包廂,先持刀刺入離門口最近的范姓男子心臟部位導致范男身亡,為逃離包廂又持刀劃傷蘇姓與另名范姓男子。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殺人未遂罪,判處斐進勇有期徒刑16年6月。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為,斐進勇對蘇姓與另名范姓男子揮刀,僅出於傷害故意,不應論以殺人未遂,改依殺人、傷害罪,合併判處斐進勇15年徒刑,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
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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