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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一棟大樓,管委會的黃姓財務委員在民國96年間,盜刻大樓跟主委的印章,拿假印章去郵局真盜領,前後55次總共得手314萬元,後來東窗事發,大樓告上法院,高雄地院認定郵局人員沒有盡到辨識印章真偽的責任,有疏失,判定郵局得跟這名黃姓財委一起賠償大樓。
就是這棟大樓,負責保管存摺的前任財務委員拿假印章,到郵局真盜領,A走了管委會3百多萬,東窗事發,竟然就連郵局也被這名黃姓財務委員連累,被地院判決得跟被告一起賠錢。大樓管理員:「要4顆印章才能到郵局去領。」
黃姓財務委員蓋上偽造的主委章、監委章和大樓章,還有自己的印章,從96年12月開始,持續向郵局盜領大樓公款,直到98年的10月被發現,嫌犯已經掏空了300多萬,管委會因此告上法院。
地院認定,郵局人員沒有盡到辨識印鑑真偽的責任,有過失,賠償大樓的責任得共同負責。郵局人員:「在我們看來印章是真的,你想假的我們會給錢嗎?」
遭指控有疏失的郵局,大聲喊冤,他們認為黃姓財委所拿出的印章真的光用肉眼分不出真偽,而且每次提領金額也不高,很難讓人注意,反問大樓怎麼沒有定時檢查財報,及早發現問題?強調一定會上訴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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