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李姓男子被控酒後持刀砍妻16刀致死,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他犯案時辨識能力減退,且已與家屬和解,依殺人罪判他8年徒刑並於刑後施以監護3年。還可上訴。
民國105年11月15日凌晨2時33分許,李姓男子與妻子在內湖區住處一起飲酒後起爭執,竟持水果刀朝妻子頸部及身體猛力切割16刀,導致妻子傷重不治,李男也持刀自殘。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李姓男子行為當時,因喝酒而致精神障礙程度,並使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判處8年徒刑,命於刑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 3年。
高院二審判他14年,經最高法院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更審,今天宣判,李男未遭提訊到庭聆判。
更一審合議庭指出,李男於警詢、原審羈押庭時坦承不諱,並有相關相驗屍體證明書、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水果刀也已扣案,且依據三軍總醫院出具的精神鑑定報告書,認定李男在犯案當時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減退。
合議庭表示,考量李男已與家屬和解,原審判刑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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