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長黃健庭被控於立委任內貪污收回扣,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但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經速審法及減刑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黃健庭被控於民國93年至96年擔任立委期間,利用立委職權,與其未支薪的國會助理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採購美時化學製藥、派頓化學製藥、羿盛企業等公司藥品,並從中收取回扣。
檢察官另指控,黃健庭及張瑞伯提供不實發票給該等公司製作會計憑證,或提供人頭帳戶協助美時等公司不實核銷,以增加營運成本,扣減營業所得稅額,起訴不違背職務收賄、商業會計法、逃漏稅捐等罪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黃健庭以不法途徑幫助他人逃稅,嚴重影響國家稅務公平性,判刑6月,貪污部分無罪。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也認定貪污無罪,依稅捐稽徵法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去年10月底將案件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開庭期間,黃健庭做無罪答辯。
高院更一審認定,黃健庭犯行雖不構成貪污,但觸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因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及96年罪犯減刑條例,合併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黃健庭目前人在國外,他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對判決感到失望,無法接受,會跟律師研究後續如何處置,他堅持自己的清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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