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初審通過,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訂定壽險契約後,未來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今天修法顯示法規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含投保壽險的身心障礙者,現行若身故,只能領有喪葬費用,其餘死亡給付的部分則無效,修改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即未受監護宣告的身心障礙者身故也能領有保險金。
根據司法院統計,2015年至2017年間,我國受監護宣告者每年約有4000多人,即大多數的身心障礙者未受監護宣告。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榮璋指出,我國保險法長期以來,以道德風險為由,對於身心障礙者訂立人壽保險契約,在死亡給付部分,只給予喪葬費的差別性規範,在法律層面構成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且影響廣大身心障礙者,無法藉由商業保險獲得適足的保障。
對於今天初審通過將身心障礙者只能領有喪葬費的對象限縮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顧立雄表示,今天的修法代表了法規不以歧視身心障礙者為原則,至於相關道德風險,就要透過保險公司實務運作來把關。
顧立雄強調,金管會會督促保險業者在核保過程中,一定要去注意訂定保險契約時的被保險人狀態,以避免產生道德風險。
此外,保險法今天審查重點還有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並配合民法用語,刪除「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等文字,並以民法第14條有關監護宣告的規定取代之。
第三、以「失能」取代「殘廢」的用語,失能的內容依各保險契約約定;第四、放寬保險業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且符合規定者,可擔任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席次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的3分之1。
金管會表示,放寬保險事業可擔任社福事業董、監事,主要是為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社會福利事業,並考量社會福利事業多非屬公司組織,保險業應有一定監督管理的能力,以利落實資金運用相關風險管理機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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