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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贈與4情境恐涉贈與稅 不可不知


發佈時間:2017/11/21 09:03
最後更新時間:2017/11/21 09:15
圖/TVBS
圖/TVBS

保單贈與可能觸及贈與稅紅線,富邦金控旗下富邦證券表示,年底欲以保單進行贈與規劃者,保單安排不可大意,若涉及贈與事實,應及早調整或進行必要的補報。

富邦證券表示,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新台幣220萬元,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的應稅案件,或雖未超過免稅額,但辦理過戶需提示完稅證明者,都應主動申報。

 

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以下4種行為,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情事,不可不知。

1.變更要保人為他人:許多長輩在投保時以自己為要保人,保有保單控制權,要保人享有保險契約的多項權利,可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變更要保人,保單權利及財產一併移轉,價值計入移轉年度的贈與。

2.非要保人的受益人:領取生存金或滿期金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保險公司給付受益人滿期保險給付時,給付金額屬於要保人對受益人的贈與,且2006年起投保的人壽及年金保險,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滿期給付,要再計入受益人當年度的最低稅負計算,等於是兩頭算,大額的滿期金案件,千萬要避免這樣安排。
 

3.他人代繳保費:要保人負有繳納保費的義務,雖然保險公司受理保單關係人可以繳納保費,不表示代繳行為免納贈與稅,也不會因為保險金受益人是代繳人而可以主張非贈與。

4.他人代償保單借款:也是以贈與論,計入代償者年度的贈與額。

陳秋蘭提醒,年金險進入給付後,被保險人是生存金的受益人,若被保險人非要保人,會被認為屬於贈與,除非要保人指定他人為受益人,在保單存續期間,受益人尚未領取生存金或滿期金,則未有受贈利益,尚無關贈與。(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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