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北市警察局統計,1個月受理的民眾報案超過3千件,這麼多大小狀況,員警自然有一套處理流程跟分類標準。
像這次發生的車子被刮,屬於刑事毀損罪,是告訴乃論,即使當事人報案了,也得要對嫌犯提出告訴,警方才會介入偵辦,協助調閱監視器,這時會開出三聯單,才具有刑事效力,要是不提告,警方就是以二聯單,先備案處理,不會幫忙抓人。
要怎麼報案?台灣民眾都不太清楚,這流程到底怎麼做,案件有沒有受理,也是霧煞煞。就拿車子毀損來說,車主第一時間提告,員警就要介入偵辦,主動調監視器,或是陪同調閱,但要是不提告,員警備案也不主動處理。
來警局報案,可能拿到2種單子,第一種刑事案件三聯單,受理類別,時間地點,人事時地物一清二楚,具有刑事效力,另一種二聯單,告訴乃論罪,記載事件過程,但不具有刑事法律效力。
五分埔派出所員警陳虞錦說:「一般民眾會來做備案動作,大部分案件未發生,未受到實質的侵害,而向警方告知有這樣情況,預先可能發生,來向警方做備案動作。」
其實備案來說,像是遺失、檢舉糾紛交通違規、都是預防可能會發生的事件,讓警方登錄紀載,因為一開始報案人可能對自己案件不瞭解,或是案件證據不足,如果要是更複雜,還可以再做二次筆錄。
怒氣沖沖,街頭開打,但警方一到鳥獸散,這時報案,就是備案。但確定有打人實證就是刑事案件,報案程序類別民眾,都得搞清楚,以免大案小辦,小案不辦,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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