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公布,近2年內電器及其周邊商品申訴案件,以瑕疵維修類約占60%最大宗;業者要確保保固期間品質,舉不出責任在消費者時,送修不能收費;且修3次修不好,可退款換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消保處統計104到105年電器及其周邊商品申訴案件約997件,其中有關瑕疵維修的類型約占60%,連續2年稱冠;其次為服務品質約19%,再來是退貨遭拒約5%。
他說明,「瑕疵維修」部份,常見申訴案件的狀況為消費者申訴在保固期間送修商品,被業者告知是人為因素造成損害,必須收取維修費用;還有商品故障屢修不復、維修費用過高、維修缺少零件、到府維修遲緩等。
其次是「服務品質」部分,常見消費者申訴撥打客服電話無人接應、網頁客服或電子郵件多日未回復,以及訂購的商品遲未出貨等。
再者是「退貨遭拒」部分,常見網路購物業者稱商品已拆封,拒絕退款;也有實體店面業者承諾若不滿意可以退回商品,但是當消費者要退貨時,卻以商品已拆封拒絕退貨。
陳星宏提醒消費者,購買電器時,除了業者主動提供的維修保固外,業者依民法規定,對於賣出的商品要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說,業者應擔保商品交付給消費者時,價值及效用不得減少,並要符合所保證的品質。
他並說,消費者收受商品檢查後發現瑕疵,包含不能即知的瑕疵日後發現時,可依情形主張解約退款、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更換無瑕疵的商品。
他還說,「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商品於保固期間內有故障的情形,如果不是因為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所致,經送修3次仍無法修復時,消費者可以請求業者返還其所支付的價金,或更換同一種類的商品,業者不得拒絕。
此外,他也強調,消保法第7條之1規定,業者主張商品故障為人為因素,應適度負起舉證責任,也就是說保固期間送修等請求發生時,業者無法舉證是消費者造成故障,就應履行消費者依法提出的請求。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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