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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級生簽「愛情合約」 做愛一次給1000


發佈時間:2004/08/13 19:0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一名20多歲的男子和女友簽下一紙「愛情合約」,卻在女友變心之後,拿著「愛情合約」到市區公所,要求調解委員會幫他向前女友要回4萬多元,原來合約中註明,2人每做愛一次,男方就要給女方1000元,如果違背誓言,錢必須通通歸還。

七年級生因為一紙愛情合約,衍生出一段純純的愛情故事,不過電視偶像劇中的劇情在現實生活中卻成為變調的性愛契約,台中市一名唐姓男子因為女友變心,竟然帶著一紙愛情合約到市區公所,要求市公所人員幫忙向前女友要回4萬多元。

原來合約是這寫的,唐某某和女友共同承諾,2人每做愛一次,唐某某必須付給女友1000元,如果女方違反誓言,需退還唐某某付過的費用,因為女友變心,所以唐姓男子要求女友歸還他支付的4萬多元。

這紙愛情合約讓市公所人員啼笑皆非;根據民法規定,要契約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因此調節委員會不予受理。

事實上,過去也曾經發生過許多起因為性愛契約鬧上法庭的案件,一名張姓男子與呂姓女子簽定一份性伴侶契約書,規定內為2人一星期至少要性交3次,男方每個月給女方1萬5到2萬的零用錢等,卻因為女子要求分手,男方拿出裸照加以恐嚇。

一名曹姓男子則是因為公司的女業務員欠錢,而逼迫她簽下性愛契約後,才能延後還債;而這名已婚的黃性男子則是和一名有夫之婦簽下性愛契約,規定每週做愛一次,抵償200萬元的債務。

變調契約、變調的社會現象,揭露的是變調的男女關係。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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