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出現一名「公寓之狼」,連續多次在公寓樓梯間性侵害少女,後來終於被捕,嫌犯落網後還辯稱,他是「用手指」犯案,不算性侵害,不過法官認定「用手指」和性侵害同罪,判處7年2個月重刑。嫌犯在獄中悔不當初,還寫懺悔信給家人,表示悔不當初。
拿出哥哥在獄中寫的家書,上面滿滿都是悔恨的字眼,洪姓男子對於自己的犯行,相當後悔,但是這名公寓之狼去年落網後,卻一度辯稱自己只是用手指猥褻被害人,不算是性侵害,不過法官認為他是狡辯,不論是用手指或是下體性侵,都算是強制性交罪,所以判刑7年2個月。
洪姓嫌犯的妹妹:「我哥這樣用她,第一次她為甚麼不講,到第二次才要講,口供又都不一樣。」
原來洪性男子和受害人住在同一棟公寓裡,吸食強力膠後將年僅18歲的鄰居,推至牆角用手指性侵,後來又潛入少女住家,再度侵害得逞。對於洪姓男子犯的錯,家屬很訝異。
洪姓嫌犯妹妹:「我是覺得不太相信,那個女生我雖然不是很熟。」記者:「你們有認識嗎?」洪姓嫌犯的妹妹:「對啊,就住我家樓下,先毒打他一頓,送亞東醫院,再送到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