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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之狼「手指」性侵 遭判重刑!

記者 林裕豐 莊其源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5/05/31 11:41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台北縣出現一名「公寓之狼」,連續多次在公寓樓梯間性侵害少女,後來終於被捕,嫌犯落網後還辯稱,他是「用手指」犯案,不算性侵害,不過法官認定「用手指」和性侵害同罪,判處7年2個月重刑。嫌犯在獄中悔不當初,還寫懺悔信給家人,表示悔不當初。

拿出哥哥在獄中寫的家書,上面滿滿都是悔恨的字眼,洪姓男子對於自己的犯行,相當後悔,但是這名公寓之狼去年落網後,卻一度辯稱自己只是用手指猥褻被害人,不算是性侵害,不過法官認為他是狡辯,不論是用手指或是下體性侵,都算是強制性交罪,所以判刑7年2個月。

洪姓嫌犯的妹妹:「我哥這樣用她,第一次她為甚麼不講,到第二次才要講,口供又都不一樣。」

原來洪性男子和受害人住在同一棟公寓裡,吸食強力膠後將年僅18歲的鄰居,推至牆角用手指性侵,後來又潛入少女住家,再度侵害得逞。對於洪姓男子犯的錯,家屬很訝異。

洪姓嫌犯妹妹:「我是覺得不太相信,那個女生我雖然不是很熟。」記者:「你們有認識嗎?」洪姓嫌犯的妹妹:「對啊,就住我家樓下,先毒打他一頓,送亞東醫院,再送到警察局。」

#公寓之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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