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名經營照相器材的業者,委託貨運公司,托運了15台,價值20多萬元的數位相機,但是卻被貨運行弄丟了,業者上門理論,但是貨運行卻只願意賠4萬元。
王先生很生氣,帶著單據到貨運行找業者理論,因為他托運價值20多萬元的數為相機,竟然被人弄丟了,而業者卻只願意賠償4萬元。相機器材行業者王先生:「東西都損失了,都說是我業者的錯。」
王先生不滿,但是業者也有苦衷要說,業者說,托運貨物都有訂契約,王先生基於成本不願為貨物保險,現在東西不見了,他們依公路法規定,最多只能賠運費的10倍,也就是3750元,4萬元已經是他們賠償的極限了。
貨運業者賴俊良:「最高只能賠4萬這是公司規定,你又沒保貨物保險,4萬真的差太多了!」
貨運業者賴俊良:「他多付2千或是200元,這貨物就有貨物保險,遺失或是損壞我們一定全額賠償,一定是這樣子的他沒有付那個錢。」
業者說的理直氣壯,覺得自己站得住腳,但是王先生對業著的答覆還是不滿意,決定走法律途徑,請法官給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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