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時有晚輩為節稅而同時申報扶養父母或祖父母。不過若遇上兄弟姐妹不合喬不攏怎麼辦?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將依照4大順序判定由誰列報。
直系親屬滿60歲可撫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列報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不論直系尊親屬是由晚輩共同或輪流扶養,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事先協調或取得受扶養者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避免重複申報的爭端。
撫養免稅額「認定4大順序」
針對無法協調由誰列報直系尊親屬免稅額之爭議案件,財政部去年公布「綜合所得稅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案件認定原則」,明定依下列4大順序認定由誰列報免稅額。
- (一)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
- (二)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
- (三)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
- (四)無法依前三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實際扶養事實如何判定?
無法認定怎麼辦?審查有無撫養事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曾有一對姐弟於同一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逾80歲且有中風失智的父親,但兩人無法達成協議,加上父親無法表達受扶養者意願、也沒有受監護宣告,遂無法依認定原則所列前三大順序認定。
於查核過程中,姐姐提供為父親投保、購買營養品、尿布及探訪的紀錄,弟弟則提示其支付丙君入住安養護機構的費用,以及相關生活照護、就醫、聯繫等事證,該局爰參據認定原則所列11項參考依據,逐一審酌2人提出的事證綜合判斷,核認弟弟為主要照顧扶養之人,由其列報父親的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