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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心調適假」10/10上路 每年3天免給證明

記者 黃韋銓 劉庭宇 / 責任編輯 編輯組 報導
發佈時間:2025/09/18 12:03
最後更新時間:2025/09/18 15:41
公務人員未來可望每年有3天身心調適假。(示意圖/TVBS)
公務人員未來可望每年有3天身心調適假。(示意圖/TVBS)

考試院配合總統賴清德指示,今(18)日審議通過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及優化休假制度,旨在促進公務人員心理健康與友善職場,自今年10月10日世界心理健康日上路,修正內容包括每年3日身心調適假、休假日數下限保障、放寬年資計算與請扣薪事假限制,期望政府帶頭營造安全職場。

考試院指出,身心調適假首度納入規則,公務人員每年可請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無需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也不得對請假者做出不利處分,這項新規定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今年10月10日施行,期望公部門以身作則,鼓勵員工注重心理健康、勇於求助,營造更友善且安全的工作環境。

 
 

公務員保障3天身心假 年資短淺者也受益


修正草案也明定,公務人員任職當年度若休假日數少於3日,將給予最低3日休假保障,照顧年資較短者的休養需求。此外,針對初任、轉任、再任及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等情形,皆放寬休假日數核給規定,確保人員權益。轉任或再任當年度,若年資未銜接,亦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促進人才流動。

考試院也指出,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休假及事假日數可視為年資銜接,按原有年資十足接續核給,毋須再按月數比例計算,滿足照顧嬰幼兒等用假需求。另針對請扣薪事假的規範,明定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避免長期請扣薪事假影響機關運作。

 
考試院指出,這次修正幅度較大,除身心調適假自今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以利機關及系統作業調整。考試院表示,此舉呼應賴清德總統健康臺灣政策,並全盤檢視假別規範,期望建構友善職場,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入公部門服務。
 

政院:公務員每年3天身心調適假 主管機關不能拒絕


行政院下午說明,經人事總處會商相關機關,每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文件,機關不得拒絕,亦不得為不利的處分,鼓勵公務人員自我覺察,並透過身心調適假舒緩壓力、照顧身心,以維持良好心理狀態。

行政院補充,本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除增訂身心調適假,尚有優化休假制度等友善公務職場規定。例如,公務人員初任當年即可享有最低3日休假的保障、再(轉)任人員當年即得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另對於因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照顧3足歲以下孫子女等育幼原因留職停薪的公務人員,其回職復薪後的休假及事假日數均接續核給,不須按比例計算。

行政院說,考量修正幅度較大,且休假是以年度計算,除身心調適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則於115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表示,本次修正除呼應賴清德提出「健康台灣」願景,透過增訂身心調適假鼓勵公務人員重視心理健康、強化職場韌性外,亦通盤檢視各項假別規範,期能建構兼顧工作及家庭的友善健康職場環境。


#身心調適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考試院# 休假制度# 心理健康# 友善職場# 世界心理健康日# 賴清德# 年資計算# 扣薪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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